都教函[2008]64号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各中小学、特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2008年秋季学期贫困寄宿生的申报确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就读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且在校寄宿的:
1、孤儿、烈士子女。
2、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3、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确实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申报确认工作的要求
1、各学校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宣传,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贫困寄宿生的申报确认工作,要成立工作专班,校长亲自挂帅。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上报对象必须准确无误。
3、坚持条件,各学校要请各村、乡镇民政部门严密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凡因工作不认真、不细致,讲人情关系,弄虚作假,造成有人上告、上访,影响安定团结的,市教育局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4、各学校要在校、村、组公开栏、公示墙上将申报通过的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于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学生名单(电子及纸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下载附件: 学生名册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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