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教函[2008]56号
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宜昌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市各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于9月下旬至10月中下旬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年度检查掌握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现状,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全市教育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检查范围
凡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事业组织、民主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均属此次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1、年检标准。按“都教函[2006]17号即:宜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都市民办幼儿园年检评估细则》和《宜都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年检评估细则》(修订)的通知”执行,年度检查内容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职工队伍和管理工作”三个方面,满分为 100分。年度检查结论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分办法。先定性后定量,即先按优、良、中、差定性,再按“优1、良0.8、中0.6、差0.4或0”乘以该项分数即为该项实得分。
3、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有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保健合格证》不得定为合格;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内容与审批文件不符和办学秩序混乱的不合格。
四、检查程序
检查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9月22日前,各民办教育机构对照“都教函[2006]17号”文件开展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宜昌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审查表》,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上报《宜昌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审查表》和自查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
2、检查阶段。自9月25日开始,市教育局组织专班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座谈等形式对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评估结论。
3、公示阶段。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合格以上的,允许继续办学;对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