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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枝城镇洋溪小星星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12 字体:【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 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小星星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宜都市枝城镇洋溪三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数及班级设置情况;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面向社会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由张晓芹.梅丽.王红吉.胡蝶.郑明震组成):其中,张晓芹具有20年教育教学经验,胡蝶具有8年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张晓芹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本园是由个人自筹资金8万举办。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年3月5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枝城镇洋溪小星星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法人代表签名:张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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