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宜都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欢迎您的光临!
首页
>> 部门分类信息 >> 民办教育
宜都市王家畈乡幼儿园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12 字体:【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宜都市王家畈乡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宜都市王家畈乡王家畈村五组。

  第三条:举办者(法人代表):曹礼英。

  第四条:本园性质: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都市教育局、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爱心给孩子,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我们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为三年,分为小班、中班、大班,适龄幼儿为三至六周岁。本园总面积908平方米,可招收幼儿180名,教职工9人。幼儿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目标。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八条:本园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有董事长及教职工组成。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条:董事会董事由园长教师代表、后勤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董事长为本园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本园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董事会;

  2、代表本园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4、决定园长的聘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建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作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董事长主持本园全面工作,园长负责本园日常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园长

  第十六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七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二条:本园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

  第二十四条:本园要求在有盈利的条件下,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园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前,须由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二十七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和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二十八条: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园自行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园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园董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审,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教育局核准之日生效。


【返回顶部】 【我要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