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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小学教职工申请病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2 字体:【 访问次数:
  

都教发[2009]20号

  宜都市教育局   宜都市人事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小学教职工申请病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局属教育单位: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人[2000]168号)、《宜都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都办发[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宜都市市直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都办发[2003]22号)、《宜都市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都人[2003]38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在全市中小学因病长期不能上岗教职工中推行病休制度。现将今年申请、审批病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病休人员的范围对象

  凡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病休不足一年但近期病情严重,不能坚持工作,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编人员,均可申请病休。已经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批准病休的人员,若需继续病休,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病休人员申请表”(须本人亲笔填写,单位审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作本人参加体检的依据,一份由相关单位交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2、各单位将“病休人员申请表”、“申请病休人员花名册”(表样附后)报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3、持经所在单位签批同意的“病休人员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或者教师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医院统一进行体检,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体检费用自理。

  4、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根据医院体检情况,研究审批,经批准病休的,将发文予以确认。

  三、有关事项

  1、凡经市级批准后实行病休的人员,病休期间按《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的,享受同类在职人员除与工作业绩和岗位责任挂钩的经济利益外的同等政策待遇。不参加年度考核,工龄连续计算,遇调资政策,视同合格对待(因受处分等不具备年度考核合格条件者除外),随同类在职人员一并调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正式退休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其待遇按照《暂行规定》第七章三十三条第三款执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病休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超过6个月的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条件后,按相应政策落实待遇。

  2、病休人员相关政策性待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离岗休息的,其与本次市级批准病休时未间断的离岗休息时间与批准后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3、今年秋季,除经市级批准实行提前退休、病休、退养人员外,都应参加聘任。凡拒不参加聘任或在聘任中落聘的,将按有关政策处理。

  4、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认真组织教职工原原本本学习文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要从严把关,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各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审查相关资料,紧密结合今秋教师需要和申请者的病情实际,按规定要求从严报批,决不能造成教师缺编。否则,由各地各校负责。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病休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和局属教育单位务必于6月30日前将“申请病休人员花名册”(打印一式二份)、“病休人员申请表”报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6、体检时间及组织办法:体检当天,要求各地各校要安排专人带队,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统一组织到市教育局指定医院体检,逾期不再组织。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7、本文件涉及教师管理、待遇等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申请病休人员花名册

              2、病休人员申请表

  宜都市教育局   宜都市人事局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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