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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未成年人托管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5 字体:【 访问次数:

都政规[2009] 1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未成年人托管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都市未成年人托管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宜都市未成年人托管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托管市场管理,规范托管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未成年人托管园(以下简称托管园)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在校外开办的,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委托,为受托对象提供食宿生活服务和家庭教育,代为履行监护人部分职责的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托管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按属地原则对托管园的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物价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办未成年人托管园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开办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市未成年人托管组织名称统一规范为:宜都市**乡(镇、处)**未成年人托管园。

  第六条 开办托管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独的、能封闭管理的房屋,设施齐备、安全,符合消防规定,周边环境良好;

  (二)室内活动面积人均达到2平方米以上;

  (三)配备专用床铺、专用炊具、餐饮具及消毒设备,有灭火器,有符合要求的厕所和流水盥洗等设备;

  (四)开办者身体健康,具有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

  (五)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卫生部门体检证明;其中,保育员须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第七条 拟开办托管园且具备上述第六条条件的,方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拟聘用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

  (四)托管园规模、条件、资产及经费来源和使用事项 的说明等;

  (五)开办者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

  (七)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许可;

  (八)所在社区、派出所的社会信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条件的,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托管园应当与委托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安全责任、伙食要求、收费标准等内容。

  托管园应根据托管规模办理团体保险。

  托管园应将双方签字的托管协议、团体保险合同、营业执照、相关部门许可、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开办者和保育员进行岗前培训,并随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食品卫生及经营场所卫生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治安、交通、周边环境和消防安全检查。

  市物价部门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价格投诉等问题。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登记注册的托管园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所辖区域的托管园签订安全责任书,加强托管园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托管园播发和刊登广告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监管。

  第十四条 托管园刻制印章,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证明。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托管园分立、合并,应由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注册登记,并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托管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托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不符合卫生、消防等安全条件的。

  第十八条 托管园终止时,开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受托对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终止的托管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工商营业执照和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托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托管园的;

  (二)擅自改变托管园经营地点、名称、层次、类别的;

  (三)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营业执照的托管园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托管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及餐饮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园,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开办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四条 托管园开办者是保障受托未成年人安全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加强电源、电器、设施及食品药品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托管园因管理不善,造成托管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侵害托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开办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园予以登记许可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未成年人托管园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或取缔。经批准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园,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撤销或注销的托管园,应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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